為了3,000元賣手機門號,卻換到拘役30天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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○○○在新北市新莊區的遠傳門市,將其新申辦的手機門號SIM卡以3,000元出售給林某。林某隨後把該手機門號提供給一個詐欺集團成員使用,該詐欺集團利用這個手機門號,分別向甲假稱販售任天堂SWITCH,騙取5,000元,向乙假稱販售價值20,900元的家樂福禮卷,騙取19,150元,向丙假稱販售MAC Pro 15,騙取31,120元,向丁假稱販售價值10,980元的SWITCH電力加強版,騙取9,980元。當四名被害人發現商品未到且聯繫不上賣方後,他們分別報案處理。

檢察官認為○○○知道如果他把手機門號賣給別人,這個門號可能會被用來做違法的事,例如詐騙或其他財產犯罪。即便如此,他還是執意把手機門號賣給了林某,而這樣做可能會幫助其他人進行詐騙或犯罪活動。因此,檢察官認定○○○的行為觸犯了幫助詐欺罪,而對他提起公訴。新北地院法官審理後,也認為○○○隨便就把門號賣給別人使用,助長詐欺風氣,讓犯罪的追緝更加困難,還間接造成了受害人的損害,實在是很不應該。法官在審酌了○○○的犯後態度、犯罪動機、工作收入、學歷、身心狀況等情狀後,判處他拘役30日,可以易科罰金。

在這個案例中,被告○○○僅僅提供了手機門號,而沒有直接參與詐欺行為,因此,被告被認為是「幫助犯」而不是「共同正犯」。簡單來說,「幫助犯」是那些沒有實際參與犯罪但以某種方式幫助犯罪的人。相對地,「共同正犯」是直接參與犯罪的人。就檢警掌握的事證來看,被告只是去辦了手機門號,然後再把手機門號賣給收購門號的人,並沒有直接參與後續詐騙受害者的犯罪行為,所以他被認為是幫助犯罪而不是主要犯罪者。而如果幫助犯罪的人所受的處罰是跟主要犯罪者一樣重的話,那又有失公平,所以刑法就規定,幫助犯的刑罰應當減輕,會受到比主要犯罪者更輕的刑罰。

出售或將手機門號交給他人可能會導致法律問題,特別是如果該號碼被用於不法活動(如詐騙),建議你不要這麼做!若是有不得不出售的緣由,請確認買家的身份,避免賣給不明人士。為了避免日後爭議,最好能有一個書面協議自保,說明門號轉讓的細節和責任。在出售手機門號之前,記得註銷所有與該號碼相關的服務和帳戶,例如:網路銀行、社群媒體帳號等。

針對出售手機門號的幫助詐欺取財案件,律師可以為你提供以下幫助:

  1. 為當事人答辯爭取輕判。
  2. 爭取緩刑不留前科。
  3. 代表當事人與告訴人進行調解。
  4. 不服判決上訴爭取改判。